(2017)皖070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钟祥银与崔应洲、朱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银,崔应洲,朱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902号原告:钟祥银,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应洲,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朱云霞,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钟祥银诉被告崔应洲、被告朱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