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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钟祥银与崔应洲、朱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银,崔应洲,朱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902号原告:钟祥银,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应洲,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朱云霞,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钟祥银诉被告崔应洲、被告朱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