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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欧帮顺、叶贤兵与广州龙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张妙林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37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帮顺,叶贤兵,广州龙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张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欧帮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叶贤兵,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州龙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居委鹤龙四路18号202。组织机构代码:05657885-6。法定代表人:张妙林。被执行人张妙林,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帮顺、叶贤兵与被执行人广州龙宇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张妙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1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480000元、执行费710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施搜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函被执行人张妙林户籍管辖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需等待受托法院函复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103执37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