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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彭帮清与袁少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帮清,袁少清,刘霞,江西道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彭帮清,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少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道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该案申请人彭帮清与被执行人袁少清、刘霞、江西道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赣011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91.0483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1执10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