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顾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彬,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出租车驾驶员,现住在青岛市李沧区,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2016年7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鸣,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彬及其辩护人李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斌于2016年7月26日3时40分许在本市市南区闽江路126号青啤花园门口处,用铁锤将陈某的鲁B×××××号牌轿车玻璃砸碎。同年7月28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顾斌又到本市市南区闽江路X号陈某经营的食新食忆酒店门口处,用铁锤将酒店大门钢化玻璃砸碎。被告人顾斌后被查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被告人顾彬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损毁财物照片、被损毁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青岛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顾斌对以上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斌的亲属向本院交纳9810元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彬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二、案款9810元发还被害人陈旭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国峰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一七年月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