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默涵、程献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默涵,程献忠,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940号申请人:张默涵,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献忠,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申请人张默涵与被申请人程献忠、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默涵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献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xx里x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张默涵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默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献忠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xx里xx-x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申请人张默涵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赵金丽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