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海东、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旺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230元,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我院进行评估、拍卖,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等待他案评估、拍卖结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