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有志、高桂枝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志,高桂枝,王水英,俞小妹,章征华,章荣玉,谷莲倪,杨晓华,宋渐,宋凯琴,宋忠德,王玉香,朱冰兰,李某,靳森,王军连,靳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04号(2017)津72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有志,男,汉族,1997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高桂枝,女,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王水英,女,汉族,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俞小妹,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章征华,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章荣玉,男,汉族,1945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谷莲倪,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杨晓华,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宋渐,男,汉族,199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宋凯琴,女,汉族,199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宋忠德,男,汉族,1941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女,汉族,194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朱冰兰,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003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靳森,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军连,女,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第三人:靳振林,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有志、王水英等14名自然人与被执行人靳森、王军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五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津海法事字第6号民事判决、(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202-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森、王军连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靳振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所属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聚和华大厦3,7-1114房产为担保,为被执行人靳森、王军在上述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靳振林所属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聚和华大厦3,7-1114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