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廖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廖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侨光路***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少雄,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吉龙,该站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廖少华,1985年1月6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拱北边防检查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站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珠公境(检)行罚决字[2016]A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A00206号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廖少华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拱北边防检查站作出的A00206号处罚决定认定:廖少华于2016年8月3日采用从自助通道尾随的方式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境,该行为已构成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拱北边防检查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廖少华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经查,拱北边防检查站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廖少华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廖少华表示不提出陈述与申辩。处罚当天,拱北边防检查站向廖少华送达A00206号处罚决定。廖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廖少华未在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拱北边防检查站于2017年3月24日向廖少华邮寄送达珠公境(检)催字[2017]A00001号催告书。廖少华未按该催告书的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拱北边防检查站关于廖少华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境之认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的规定对廖少华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珠公境(检)行罚决字[2016]A0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廖少华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廖少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文审判员 涂远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三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梁敏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