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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学彬、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彬,魏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7号之二申请人:魏学彬,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魏起龙,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魏学彬与被申请人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学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起龙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魏学彬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欣湖苑6-2-1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魏学彬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欣湖苑6-2-1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日起至2020年5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王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