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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州雄盛吸附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云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雄盛吸附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云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雄盛吸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三田洋村。法定代表人:朱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云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圣杨路15号。法定代表人:薛庆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州雄盛吸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云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扣划执行款人民币7726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余人民币567047.04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