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艺强、刘娇龙、刘延华、杜付明、赵水华、臧树志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艺强,刘廷华,杜付明,赵水华,刘骄龙,臧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269号移送执行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艺强,曾用名吴艳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廷华,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付明,绰号“付的”,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水华,绰号“黑孩”,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骄龙,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臧树志,曾用名臧素龙,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艺强、刘廷华、杜付明、赵水华、刘骄龙、臧树志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山刑初字第6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继续追缴。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焕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