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虎、周学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周学美,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保8号申请人王虎,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周学美,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35号1栋1-8楼。法定代表人:刘耀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本案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