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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哈斯巴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斯巴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斯巴尔,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本院在执行库伦旗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斯巴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