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邹福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福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47号罪犯邹福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福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原判余刑十四年四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至2031年7月26日止)。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邹福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部分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邹福涛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4月7日,山东省滕���监狱医院出具诊断鉴定意见,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接近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本院认为,罪犯邹福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的提请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是病残犯,减刑时可酌情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福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至2030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