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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张毛眼、梁血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张毛眼,梁血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张毛眼,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个体户工商户。被执行人梁血血,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系张毛眼丈夫。本院在执行王鹏飞与张毛眼、梁血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我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