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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防城区;曾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3月3日、2012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小区2栋楼前,贩卖1包净重0.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杨某,获款200元,其中现金150元,微信红包50元。���人刚完成交易,即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辨认及核称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接到杨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电话后,二人通过微信约定由杨某先支付毒资150元,另50元待交易毒品后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并约定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小区内进行交易。随后,钱某某在上述小区门口跟杨某拿了150元毒资,并于当日3时许,在上述小区2栋前贩卖1包净重0.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杨某按约定通过微信发了50元红包给钱某某。二人刚完成交易,即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尿液提取笔录、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辨认及核称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该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钱某某从重处罚。钱某某被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人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钱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韦景泉审 判 员  禤立平人民陪审员  邓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黄静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