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乙拉图与塔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乙拉图,塔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苏乙拉图,男,蒙古族,地址镶黄旗。被执行人塔拉,男,蒙古族,地址镶黄旗。苏乙拉图与塔拉人格权纠纷一案,镶黄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镶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塔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乙拉图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塔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塔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面包车,未实际控制该车辆,2.无房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多家银行查询存款未发现有大额存款。由于申请执行人苏乙拉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被执行人塔拉已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塔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乙拉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额日德木图审判员 刘 景 旭审判员 斯琴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