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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何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卢某某与何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月书记员 梁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