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81号原告: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OMWT3Y86法定代表人:云鹏,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99767489C法定代表人:于国良,公司总经理。原告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鹏凤农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程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