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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杜国新与被执行人刘德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新,刘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9号申请人:杜国新。被执行人:刘德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国新与被执行人刘德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德均主动履行了(2015)方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返还土地东西长为17m,南北宽为8.57m,五棵柿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方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