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前支行、邵和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前支行,邵和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前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高桥1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3367-7。负责人:刘彩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和吉,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前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和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65.69元及债务利息,诉讼费145.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邵和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邵和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38号金伦花园11幢301室【所有权证号:025165,建筑面积:16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5-244341号】的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375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邵和吉名下坐落于龙湾区沙城联二村(所有权证号:109414,建筑面积:89.3平方米)的房地产,系村集体土地且两证不全,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因不动产证照不齐全,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函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司法处置,至今未明确函告我院同意处置,于本案暂属非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邵和吉逾期未申报财产或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邵和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1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