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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民初8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珊与韩秀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韩秀菊,天津市上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8749号之一原告:李珊,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韩秀菊,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第三人:天津市上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华道东段南侧瑞国里10-2-601。法定代表人:刘志中,经理。原告李珊诉被告韩秀菊、第三人天津市上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韩秀菊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秀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孙善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