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谭某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618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谭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在婚姻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覃东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