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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玉强与姚雯霞、张梦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强,姚雯霞,张梦娇,殷加勇,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93号原告杨玉强,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姚雯霞,女,生于1988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张梦娇,男,生于1990年7月17日,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殷加勇,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强与被告姚雯霞、张梦娇、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玉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490元,由原告杨玉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景玉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