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刘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3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7号。负责人:张欣,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