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亿达金东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亿达金东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亿达金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翠苑小区129门11号。法定代表人左建新,经理。被执行人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C2-4号。负责人尤鑫,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亿达金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101712.28元;2、返还保证金10000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1267元;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钟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