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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建齐、门占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齐,门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韩建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门占强,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韩建齐与被执行人门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3460元元,执行费5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460元,缴纳执行费552元。申请执行人韩建齐与被执行人门占强自愿协商,就本案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5民初5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