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穆胜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68号罪犯穆胜,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以(2009)沙法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赃款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穆胜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穆胜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穆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穆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两罪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