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光操与严建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操,严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操,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严建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03)洪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建建在左岭镇泉井村村委会拆迁补偿款中计人民币274201元划拨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程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