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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光操与严建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操,严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操,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严建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03)洪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建建在左岭镇泉井村村委会拆迁补偿款中计人民币274201元划拨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程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