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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州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由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由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金都国际装饰城5号楼-3。被执行人:王由前,男,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徐州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由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8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由前于2016年8月10日前赔偿给原告徐州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费用2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由前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由前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由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由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由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叶跃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