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章继红于伍姗儿、凌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姗儿,凌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异3号案外人:章继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霞珍,衡阳市衡洲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伍姗儿,曾用名伍超,女,汉族。被执行人:凌祖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伍姗儿与凌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应伍姗儿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耒民三初字第4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凌祖根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18号新盛花园1209室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衡阳市房权证字第********号)的处分权。2015年6月3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作出(2015)雁民二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凌祖根、蒋美华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2016年2月29日,本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要求该局协助冻结凌祖根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18号新盛花园1209室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衡阳市房权证字第081249**号)的处分权。2015年6月4日,衡阳雁峰区法院查封了该涉案房产。雁峰区法院查封为首次查封,本院查封系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衡阳雁峰区法院的查封未解除,本院的查封、冻结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谷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代理书记员 伍永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