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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赖日喜、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日喜,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赖日喜,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赖日喜与被执行人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