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鸣瑞与焦占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鸣瑞,焦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徐鸣瑞,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焦占武,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徐鸣瑞申请执行焦占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5执恢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荣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