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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东方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46号原告:刘东方,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负责人:李天顺,村委会主任。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负责人:朱胜利,村民小组长。原告刘东方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