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银与上海中麓兆联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上海中麓兆联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612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6)沪0106执6122号申请执行人陈银,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上海中麓兆联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本院在执行陈银与上海中麓兆联医学科技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1482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4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杨 辉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