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群川与陈杰、刘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川,陈杰,刘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13号申请人:梁群川。被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刘虎成。本院在执行梁群川与陈杰、刘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群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杰、刘虎成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梁群川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