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磊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太,邱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188号自诉人金庆太,男,194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邱磊光,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金庆太以被告人邱磊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4年8月31日,邱磊光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将金庆太撞伤,后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邱磊光赔偿金庆太各项经济损失22950.0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邱磊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金庆太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告人邱磊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且态度蛮横、性质恶劣。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金庆太于2017年5月1日以被告人邱磊光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邱磊光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金庆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金庆太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