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戴华与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华,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戴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峰县三塘铺镇石牌上村第一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10221394。被执行人刘勇,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西溪村第九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03251615。本院在执行戴华与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