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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戴华与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华,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戴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峰县三塘铺镇石牌上村第一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10221394。被执行人刘勇,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西溪村第九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03251615。本院在执行戴华与刘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