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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少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72号原告:吴少华,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镇陈蕃路。负责人张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少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