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23010410015401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徐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230104100137281,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滨北街181号。法定代表人孙皓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2)松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190,044.04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190,044.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