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沛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沛均,盛玉侠,朱海滨,刘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沛均,男。被执行人:盛玉侠,女。被执行人:朱海滨,男。被执行人:刘萍萍,女。本院在执行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钧力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沛均、盛玉侠、朱海滨、刘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评估程序尚未结束,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