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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忠辉、罗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忠辉,罗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罗忠辉,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文田镇付公坳村第七村民小组005号,身份证号43252419710321491X。被执行人罗小玲,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文田镇付公坳村第七村民小组005号,身份证号43252419721008492X。本院在执行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忠辉、罗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忠辉已履行23356元。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