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英豪与何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豪,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52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6)沪0106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豪,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嘉定区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何斌,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豪与被执行人何斌的本院(2016)沪0106民初105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