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宏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67号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刘宏伟抢劫、强奸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伟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