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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宏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67号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刘宏伟抢劫、强奸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伟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