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倩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倩娴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5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廖倩娴,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谭中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廖倩娴因起诉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倩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