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特门白乙拉申请执行乌日鲁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门白乙拉,乌日鲁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特门白乙拉,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乌日鲁格,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特门白乙拉申请执行乌日鲁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