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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顾和梅与被执行人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和梅,王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顾和梅,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新梅,云南省镇康县人,住耿马自治县。申请人顾和梅与被执行人王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顾和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经过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王新梅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