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效全与王卓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效全,王卓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66号原告:鲁效全,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卓庭,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效全与被告王卓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