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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效全与王卓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效全,王卓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66号原告:鲁效全,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卓庭,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效全与被告王卓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