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郑军、杨艳、刘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郑军,杨艳,刘元,杨海峰,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01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2395-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东。负责人周秀山,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姬燕玲,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郑军,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8410101514,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邮政小区1号楼3单元304室。被执行人杨艳,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8304043523,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邮政小区1号楼3单元304室。被执行人刘元,,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鄂乌公路东鸿运市场北100米处。被执行人杨海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区10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郑丽,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区10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军、杨艳、刘元、杨海峰、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撤销(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