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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荣芬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芬,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芬,女,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40号。法定代表人王科,主任。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荣芬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北碚国土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凤桥街道办事处)征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认为北碚国土局、龙凤桥街道办事处于1984年至1985年期间对其进行征地的行为违法而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被诉征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即1990年10月1日前,而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2月15日作出的[1992]民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确认北碚国土局、龙凤桥街道办事处1984年至1985年的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荣芬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晓 瑛审 判 员 夏  嘉代理审判员 吴 贤 奔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来自